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OB体育

2022-10-24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挖金客”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证券日报网()、中国金融新闻网()、中国日报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OB体育。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挖金客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截至 2022 年 9 月 2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43.94倍。

  截至2022 年 9 月 27日,挖金客与可比公司的静态市盈率以及滚动市盈率比较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及代码 2022年9月27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含当日)(元/股) 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 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 对应的滚动市盈率(倍)

  注1: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额/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成交总量;

  注3: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2022年9月27日总股本;

  注4: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20个交易日均价÷(2021年7-12月和2022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2年9月27日));

  注5:立昂技术、梦网科技市盈率为负值,吴通控股为极端值,因此均未纳入静态市盈率和滚动市盈率平均值计算;人民网因2021年度净利润数据变动幅度过大,未纳入静态市盈率平均值计算,因2022年上半年非经常性损益为异常值,未纳入扣非后滚动市盈率平均值计算;

  注6:挖金客市盈率按照发行价34.78元/股、发行后总股本6,800.00万股计算;

  注7:海联金汇扣非后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显著高于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处置了部分子公司资产;人民网扣非后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显著高于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主要是由于收到政府补助,及获取交易性金融资产收益;吴通控股扣非后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显著高于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及收到政府补助。

  本次发行价格34.7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0.22倍,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的可比公司剔除负值和极端值影响后的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60.42倍(截止2022年9月27日,T-3日,剔除市盈率极端值),亦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43.94倍(截至2022年9月27日,T-3日),但仍然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8,0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17,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1、《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

  2020年8月31日,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监管机构对于发送商业性短信取得用户同意的要求由来已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需经过用户同意的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而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中对商业性短信息的业务经营作了具体规定,在现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对相关监管措施作了细化,新增的内容主要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现有规定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新增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无 第十七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 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第十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十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联系电话,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 在短信息中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联系电话

  根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七)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分为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其中行业营销类短信业务中发送的短信属于商业性短信息,需符合上述新增监管要求。

  由于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中的行业营销类短信属于商业性短信息,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可能导致行业营销类短信的需求减弱。因此,公司以“验证通知类短信收入保持2021年收入额不变,行业营销类短信收入受政策影响有所下降,毛利率保持2021年毛利率不变”为前提,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生效后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测算如下:

  收入分类 2021年收入 增长率 毛利率 2022年预计收入 2022年预计毛利额 较2021年毛利额变化

  收入分类 2021年收入 增长率 毛利率 2022年预计收入 2022年预计毛利额 较2021年毛利额变化

  注: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的毛利率假设参照2021年对应业务毛利率确定。

  根据上表,公司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测算,在行业营销类短信收入变动为-20%和-50%的情形下,公司2022年移动信息化服务的毛利额较2021年将分别变动为-15.09%和-37.73%。根据以上估算与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可能对公司行业营销类短信业务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未来随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实施,若公司下游客户的用户数量出现下降,可能导致其对于企业短信的需求减弱,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目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仍未定稿,可能存在重大变化导致对公司营业收入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日后如果移动信息化服务行业政策进一步变化,可能对公司移动信息化业务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是以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产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应用型行业。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与信息服务领域呈现出技术更新速度快、迭代周期短的特点,相关技术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从2G数字信号取代模拟信号到4G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从单纯基于短信的文字交互产品到基于智能终端的多媒体功能与服务、从堆砌硬件性能到使用弹性云计算来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等。随着5G通信技术和相关产业的不断发展,移动信息化服务行业将实现技术和业务方面的跃变,产生如5G消息等新业务模式及产品类型,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因此为紧跟技术更新迭代节奏,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服务企业需要进行持续的研发投入,根据先进技术发展趋势保持创新,才能不断发展业务规模、保持竞争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核心技术的研发及产品服务的创新,强调以优秀的技术能力支撑客户相关业务的革新。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及时跟进技术发展趋势,对技术研发做出合理安排或转型,并相应更新系统、优化算法,不能及时根据5G通信技术的发展调整业务模式、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将可能会延缓公司在关键技术和关键服务上实现突破的进度,导致公司的技术水平无法持续满足客户要求,则公司将面临被竞争对手赶超,主营业务市场份额下降或者核心技术发展停滞甚至被替代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发展,新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类型不断涌现,客户对应用技术和信息服务的需求随之变化。例如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短信的应用场景不断增加,移动信息业务规模持续上升,我国企业短信业务总量从2010年的2,826亿条增长至2017年的5,322亿条1,增幅达88.32%,给移动信息化服务商带来了发展机遇。公司作为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服务提供商,需要不断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准确把握客户需求,保证为各行业大型企业持续提供符合市场发展方向的优质服务。

  目前,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且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发展导向,具备较强的先发优势。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有效预测并及时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随着5G通信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运营商的增值电信业务和5G消息等业务都将实现技术和业务方面的跃变,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及时根据5G通信技术的发展调整业务模式、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导致无法满足客户新的业务要求,则公司将面临主营业务市场份额下降、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运营商采购需求和公司资源投入减少,公司对运营商的信息交互类业务的销售规模下降,2019年至2021年,此项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0%、3.88%和1.93%。未来随着5G时代即将推出的超高清直播、云游戏、云VR等众多创新服务,信息交互类业务的更新迭代,此类业务的采购需求可能存在下降风险:如果运营商未能及时根据市场发展对信息交互类业务进行创新升级,或此项业务发展未能把握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终端用户的需求,则可能导致运营商此项业务发展缓慢,使得运营商的采购需求有限,公司对运营商此类业务的服务规模可能继续减小。

  目前,移动支付主要有运营商主导模式、银行机构主导模式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微信支付)主导模式等。随着5G通信技术的发展、数据安全要求的提升和用户移动支付习惯的普及,或市场其他同质新兴产品的推出,话费结算业务的市场空间可能会被压缩,如果未来运营商话费结算业务不能及时根据5G

  通信技术及用户支付习惯的发展调整业务模式,或公司不能紧跟话费结算业务升级迭代方向,则话费结算业务面临被其他移动支付产品替代、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公司也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随着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即时通信行业的技术革新与产品迭代逐渐加快。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基于电信运营商开展,具有高效、稳定、安全等特性。但是,微信、QQ等即时通信产品的发展使得基于短消息的移动信息化业务面临挑战。未来,随着通信技术革新及消费者行为模式的改变,移动信息化业务存在被即时通信新技术或新产品替代的风险,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及其各个细分领域是国家大力推动的新兴产业,近年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关产业政策、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及各细分领域的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集聚,对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的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可能导致相关业务运营模式的改变和市场规模的波动;如果未来公司在业务拓展上不能与政策导向保持一致,将对公司业务的开拓及持续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和信息服务提供商,主要为各行业大型企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移动信息化服务和移动营销服务。2019年至2021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80.76%、63.98%和59.00%,公司存在客户集中的风险。其中,公司增值电信服务的客户主要是中国移动,2019年至2021年,公司对中国移动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280.60万元、19,196.76万元和15,342.72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3.00%、37.55%和22.97%。

  公司自成立起持续为电信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的增值电信业务提供服务。公司自2014年与中国移动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双方合作十分紧密,公司持续满足中国移动技术支持、运营服务和营销推广等方面的业务需求,服务规模、业务规范等指标均获得了中国移动的认可,报告期内,公司在中国移动的评级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电信运营商凭借其基础网络、用户资源、收费系统等优势,在增值电信行业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增值电信服务商的经营对电信运营商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对中国移动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公司的移动信息化服务和移动营销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卓望信息(中国移动控股公司)、腾讯云、国家电网、携程、百度网讯、金山云等大型企业客户。报告期内,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和移动营销服务两项业务收入合计分别为12,350.40万元、39,219.22万元和60,088.90万元,这两项业务的较快发展促使2021年公司对中国移动的销售收入占比降至22.97%。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客户对公司的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由于宏观环境变化、市场竞争或其他原因大幅减少对公司服务的采购规模,公司的销售规模将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无法持续满足大型企业客户的采购需求,公司将面临大型企业客户遗失风险,进而对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围绕运营商业务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包括技术支持、运营维护、营销推广的综合性服务。发行人根据消费者和运营商的业务发展和产品更新迭代,提供具体的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的具体产品和采购需求变化导致了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的细分业务结构发生变化。

  2014年,发行人开始为中国移动直接提供信息交互类服务,至2016年发行人增值电信服务中信息交互类业务占比达44.46%。随着移动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终端用户的需求变化,信息交互类业务正在更新迭代,运营商对此类业务采购需求逐渐下降。

  2015年,随着移动支付业务市场发展,发行人与中国移动的话费结算业务进行深度合作。随着产品成熟和市场发展,运营商对于话费结算业务采购快速上升,发行人该项业务收入占增值电信服务的比重不断上升。同时,发行人于2020年与中国移动开始开展移动语音助理业务,至2021年,发行人话费结算业务收入占增值电信服务的比例为52.42%,移动语音助理业务收入占增值电信服务的比例为27.73%,增值电信业务内部结构发生较大变动。

  近年来移动信息化市场高速发展,发行人自身移动信息化业务的收入增长迅速。以2020年为例,除久佳信通外,挖金客自身移动信息化业务收入为10,614.59万元,同比增长203.69%。同时2019年发行人完成对于久佳信通的收购,与久佳信通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实现较强的协同效应,久佳信通2020年和2021年该业务的收入分别为26,947.19万元和35,045.22万元。移动信息化服务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由2019年的34.18%上升至2021年的71.94%,发行人移动信息化服务的快速增长,推动主营业务规模的持续上升,引起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有所变动。

  未来若增值电信市场或消费者需求发生重大变化、运营商产品和采购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发行人现有服务如不能及时调整,可能发生重大萎缩甚至被淘汰。发行人主营业务结构也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经营前景。

  2019年10月,发行人收购久佳信通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通过本次收购,久佳信通与发行人在技术、管理、团队、采购、资金等方面实现协同效应,随着上述业务协同的实现和移动信息化服务经营规模的扩张,久佳信通将成为发行人移动信息化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收购完成后,久佳信通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将久佳信通 2019年11-12月、2020年及2021年纳入合并范围,且于2019年合并报表中产生了投资收益4,976.16万元,商誉9,379.17万元;2021年,久佳信通对于发行人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收入总额、净利润的占比分别为28.00%、18.67%、53.21%、36.97%,本次收购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倘若久佳信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收购后业务整合困难、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发生业绩波动的情况,将会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9,859.42万元,其中因收购久佳信通形成的商誉为9,379.17万元,因收购罗迪尼奥形成的商誉为480.25万元。公司商誉主要为收购久佳信通所形成,久佳信通主要从事移动信息化服务,2019年实现净利润2,144.72万元,2020年实现净利润2,754.34万元,2021年实现净利润2,913.31万元,达到了盈利预测水平;罗迪尼奥主要从事增值电信服务和移动营销服务,经营情况亦正常,不存在减值迹象。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市场条件以及产业政策等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OB体育,导致上述两家公司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则公司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创新驱动型成长企业,公司注重以技术创新驱动业务发展,不断升级迭代核心技术。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844.93万元、1,259.68万元和2,234.5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7%、2.46%和3.35%,公司始终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规模,研发投入全部计入当期研发费用。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紧跟行业前沿技术发展方向,通过不断强化完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和研发制度,公司建立了全面、高效的技术创新体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拥有10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形成了以大数据处理分析和机器智能运算为核心的技术体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1 融合通信业务监控及服务保障平台 移动信息化服务 5,000.00 2,366.45 持续研发升级

  2 挖金客业务运营管理平台 增值电信服务 2,000.00 1,219.93 持续研发升级

  良好的创新能力和坚实的技术储备是公司日常业务开展和保持竞争优势的基础,为此公司必须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虽然公司拥有强大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实力,但如果未来公司技术研发失败,或虽然技术研发成功但相关技术不具有商业价值、不符合市场需求、不能与产业成功融合,将导致公司前期投入的研发费用无法全部收回,并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总预算为12,000.00万元,已投入5,005.11万元,研发投入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如果上述项目全部研发失败,将导致已投入的5,005.11万元研发费用无法通过未来产生收益的方式补偿,也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移动营销业务的收入、毛利占比均在20%以下,属于公司其他主营业务的补充。2020年,公司移动营销业务的收入、毛利占比较低是由于一方面,2020年全球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对互联网广告市场造成较大影响,使得移动营销行业整体业绩有所萎缩,市场需求下降,公司2020年移动营销服务收入下降;另一方面,公司其他主营业务规模较大、增长较快。2021年,公司拓展了银行、运营商等客户,为客户提供权益兑换、流量引入等服务,大大提高了移动营销业务的收入和毛利规模。

  2017年10月,公司与新华新媒签订《合作协议》,成为新华社公众号广告资源的独家代理;2019年12月,交易双方协商修改原合作协议,公司从独家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公司从独家代理变更为一般代理后,将面临更多的同行业公司的竞争,移动营销业务市场份额可能下降,可能导致该类业务的收入下滑,对公司该业务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近些年来移动营销行业的运营模式、传播渠道等行业生态变化较快,公司需持续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同时,受疫情和宏观经济环境景气度等因素影响,2020年以来移动营销行业发展规模增速放缓。未来公司仍将不断调整经营策略、持续发展移动营销业务。如果疫情继续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移动营销行业整体发展较缓,或者公司不能根据行业结构变换,快速调整业务模式,公司移动营销业务将面临较动风险,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收入和毛利规模较小的情况,随着公司其他业务的增长,公司移动营销业务的收入和毛利占比可能呈下降趋势。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01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挖金客”,证券代码为“30138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7,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10月25日起可在本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它限售安排。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同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14,251 0.90% 2023年10月25日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按照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1.2 条第一款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1 月17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04]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8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7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的规定;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100Z003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和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7,217.75万元和6,514.8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19.07万元和5,880.64万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发行人名称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年2月24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1幢408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C座8层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向各类企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移动信息化服务和移动营销服务。

  行业分类 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电脑动画设计;经济贸易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营业性演出);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打字;摄影;销售五金交电、日用品、建筑材料、家具、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汽车零配件、厨房用品、工艺品、日用杂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类)、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 任期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合计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与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得到,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为各人合计持股数量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得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6.45%的股份,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陈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8.18%的股份。李征先生、陈坤女士通过持有新余永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0.00%的合伙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2.62%的股份。

  李征、陈坤系公司创始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意见均保持一致,未出现由于存在分歧而发表不同意见或弃权的情况。2015年7月3日,李征、陈坤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承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处理有关需经挖金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双方应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1)行使股东提案权时,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李征可以独自或联合其他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陈坤不能单独或联合其他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2)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坤应按李征意见行使表决权。协议有效期自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之日起至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经双方一致同意,协议有效期可以延长。

  综上,李征先生、陈坤女士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77.25%股份,系公司创始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陈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李征先生,197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7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贸易经济专业,本科学历。1998年8月至2000年1月,任赛特购物中心家电部业务主管;2000年1月至2003年3月,任海天网联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市场顾问;2003年3月至2003年7月,任空中网高级市场推广经理;

  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任千橡寰宇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2004年9月至2008年11月,任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数字营销事业部总经理;

  2007年10月至今,相继担任风笛指媒、喀什聚合的监事、执行董事职务;2014年5月至今,担任永奥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4年8月至今,担任欧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1年2月至今,历任挖金客有限监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挖金客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年11月至今,担任久佳信通董事长;2022年5月至今,任上海凡森璞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坤女士,1977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学历。2000年8月至2002年7月,任广州白马信息集团网络媒体事业部副经理;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任新浪无线月,任深圳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事业部市场总监;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任广州滚石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营销部总监;2007年10月至今,相继担任风笛指媒监事、运智伟业及罗迪尼奥的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2011年2月至今,历任挖金客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监事、挖金客董事兼副总经理;2022年5月至今,任上海凡森璞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李征、陈坤。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51,000,000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3,712户,其中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3 新余永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435,474 9.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 共青城互兴芊芊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01,204 3.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 宁波博创世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35,319 1.5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同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14,251 0.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 宁波人合安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4,251 0.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7,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1、30.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7.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0.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6.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8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规模为1,7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1,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 92,768,199,5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83252452%,有效申购倍数为5,456.95291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2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根据《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6,468,576股,认购金额为572,777,073.2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531,424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531,424股,包销金额为18,482,926.7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3.1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126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417.4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708.25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13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2]100Z0025号”《验资报告》。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51元/股(按经审计的2021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9581元/股(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100Z0035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

  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100Z0318号的《审阅报告》。公司2022年1-6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2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业绩情况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亚运村支行 829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7737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分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刘哲、彤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哲,男,现任中原证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鱼跃医疗(002223)、银河电子(002519)、方正证券(601901)、莱克电气(603355)、德威新材(300325)、空港股份(600463)、新海宜(002089)、旭升股份(603305)、荣信文化(301231)等IPO或再融资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彤,女,现任中原证券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荣信文化(301231)、特尔玛等IPO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4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若本人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4、对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本单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4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OB体育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3、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

  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作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志勇、郭庆承诺如下: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4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刘湘之、支俊立、张凤康、张鲁明、王晓辉、共青城互兴芊芊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博创世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创同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人合安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如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本人可以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1、原则上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自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可以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单位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依据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股价稳定的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OB体育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措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未按照前述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本预案,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本公司将遵守和执行《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陈坤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本人将遵守和执行《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征、陈坤、刘志勇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将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本人将遵守和执行《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未担任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郭庆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人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本人将遵守和执行《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及时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应结合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依法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购回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因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股份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本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投资资讯,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 公司应结合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3、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保证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或加强投资者回报, 公司应结合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承诺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2、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督促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后续安排,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A.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C.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若满足上述第A项至第E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按合并报表口径)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A项至第E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OB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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